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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第二十二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该坏账的真实性,即真实发生的坏账申报以后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账龄超过3年或者账龄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账务已做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由此可知,对于账龄超过3年或1年且单笔数额5万或年度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的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应说明情况且出具专项报告即可。对于其他的应收账款应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享受税前扣除。
综上,企业应对计提的坏账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例如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被法院裁定终、注销、吊销、死亡、失踪等资料。但对于特殊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即可。并非所有的坏账都要提供债务人注销、倒闭、法院结案报告等相关资料才可享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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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