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若贵司销售的金精矿属于黄金矿砂的一种,销售该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是从伴生矿提取的金精矿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根据财税[2002]142 号文件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是免征增值税的。即,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均可以享受免征。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8 号对黄金伴生矿的销售,要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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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号)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 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 50 克、100 克、1 公斤、3 公斤、12.5 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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