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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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浩
李新浩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贵司 2016 年的发票由于财务人员突然离职而未交接(即,擅自离职),导致该已认证未申报抵扣的,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果税务机关允许,贵司可以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可见,自 2017 年 1 月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即,不再有时间的限制,都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78 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即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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