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9]1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所得,此时分得的所得是免税收入,会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最终,母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是90w。
所以,在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分红所得对于小微企业的认定没有影响。故,
母公司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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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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