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会计上计提的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在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待损失实际发生以后,才允许税前扣除。
由于贵司会计上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同时将预计的坏账损失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会导致利润的减少。如果将多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坏账损失冲回,就会导致利润的增加。
综上,贵司冲回的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增加了贵司的利润,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