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可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并不局限于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因此,贵司如果适用生活服务加计抵减政策,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不是只能针对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需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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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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