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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综上,贵司无租使用法人股东的房产,房产税实际纳税人为该法人股东,贵司为实际使用人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