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作为构成建筑物基本使用功能的一部分,一般将电梯价值计入建筑物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电梯是以房屋、建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会计处理上既可以单独记账与核算,也可以与房屋、建筑物一并记账与核算。但在税务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规定: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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