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描述,贵司与该外聘顾问签署的是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且不享受贵司正式职工的各项福利,则该人员不是贵司的雇佣员工,而是给贵司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贵司支付的顾问费用属于劳务报酬。只有贵司雇员发生符合财建[2006]317 号第二条第(五)款情形的技能培训,相关培训支出才可以作为贵司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综上,贵司外聘的签署劳务合同的顾问发生的技能教育培训费不可以在贵司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税前扣除。提醒的是,如果此顾问的发生的培训费是作为为贵司提供劳务服务的一部分费用并开具劳务服务发票给贵司,则相关支出可以在贵司税前列支。
补充信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另,根据财税[2018]51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补充说明,根据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
第二条(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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