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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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A、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贵司作为所得的支付方,所以贵司在向个人股东分红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
B、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因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分项所得,不需要并入到个人的综合所得当中进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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