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可以将其分为两步理解,首先,被投资企业向法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然后法人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用于增加股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故,满足居民企业股东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上述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因为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股本,是企业的投资行为,不属于企业收入所得,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贵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补充说明:上述业务情形,如果是个人股东(居民个人)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将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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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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