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税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这一条怎么理解,如何界定有无住所,我公司聘用的外籍个人,常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算不算有住所?
答:要认定一个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有住所”的定义,均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这个文件中没有具体界定标准,判断某个外籍人员在大陆是否属于有住所,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总体来说,以下情形被认定为“有住所”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1、有购房的比租房的可能性大;
2、长住大陆的企业投资者比外籍员工的可能性大;
3、有大陆配偶且家庭成员居住在大陆的,比家庭成员居住在国外的可能性大;
4、已被派驻在大陆工作多年的比刚被派驻来大陆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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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 89 号)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