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交货,境外收汇”是否可行?具体操作流程?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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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业务部说有个国外客户需要下单到国内,然后货物交给此客户国内的另外供应商,我司同此收货供应商没有任何经济上的来往,款项由国外客户汇至我司银行,我个人想不通这个流程该怎么走,可业务部说其他公司可以,所以想请教一下各位高手是否可行?具体操作流程?

答:关于“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目前没有政策依据。“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经历过三次政策变化:1、2007年8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通知第六条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做出了如下规定:“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申报涉外收入交易编码为“货物贸易其他收入(109000)”的,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当凭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情况说明函到银行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2、2008年7月2日,《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出台,文件对(汇发【2007】45号)废止。2008年9月12日,外汇局发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随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二期第四条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交易进一步解释:招标项下,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3、2012年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在通知中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在内的116个文件予以废止。至此,“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失去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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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

第六条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做出了如下规定:“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申报涉外收入交易编码为“货物贸易其他收入(109000)”的,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当凭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情况说明函到银行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第二期第四条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交易进一步解释:招标项下,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在通知中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在内的116个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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