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中心
考试资讯
高顿题库
直播预约
高顿研究院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声明‘来源高顿’均为原创,未经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应用。
主页 > 财税学院 > 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