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请问外籍员工如果在中国境内时间超过 183 天但没满足连续 5 年的条件的,是否算居民纳税人,还是说可以选择成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因为这牵涉到是否可以享受专项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该外籍员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即属于居民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不需要满足连续 5 年的条件。
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规定,只是针对外籍员工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是否要缴纳个税,并非判断是否居民纳税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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