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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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如果外国人在中国一年内没待满 183 天,是不是就被认定为非居民,只需要就中国境内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一开始一外国人以为自己将要在中国待够 183 天,一二月份都按居民身份缴税的,把国外部分也算进了,但是三月份突然被调回国内,其实质本年是非居民了,那之前的纳税怎么处理呢?
答:根据新个税法“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满足“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则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就境内部分所得缴纳个税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
理汇算清缴。”因此,如果非居民个人一开始选择作为居民个人的身份缴纳个税,由于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方式应保持不变,因此之前按照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可能无法更改。实务中可能存在各地处理方式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看是否能够更改信息做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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