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入的工程改造装修等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了补偿,同时对于 5 年来的亏损也适当给了补贴。回购之后,公司基本上是空壳了,没有业务。请问,政府这两笔补偿如何处理?涉及到什么税务问题?怎么处理税收最优惠?回购完成后,公司账务基本清零,后续公司有必要注销吗?如果另选地址经营,是新注册公司还是利用原有公司记账?
答:一、对于你公司是否后续经营,应视贵司自主需求。假如你公司搬迁后在新地址继续经营,可以适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做为企业的搬迁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企业将自身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归还政府,显然属于免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与之相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同样免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上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政策性搬迁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是地块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五、公司仅变更经营地址,原有的核算主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