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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研究院
甲公司以土地作价2000万出资成立A公司。
请问:
1、甲公司上缴增值税吗?怎样计缴?该土地是2014年取得,竞拍取得,竞拍价1800万。
2、A公司计缴契税吗?可以适用财税2012 4号,视为同一主体间的“划转”免契税吗?
3、甲公司缴土增税吗?怎样计缴?
答:一、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简易计税根据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财税2012 4号已到期,参见财税〔2018〕17号,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您也可考虑文件中的“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免契税条款,但“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