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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房地产公司拥有房产(含住宅,公寓,别墅)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是否有减免政策?如果房地产公司以其房产抵减相关欠款,在税务方面应该关注什么问题?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以上规定,非房地产公司自有房产(含住宅,公寓,别墅)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房产税税率率为1.2%,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请咨询产权所属税局。
2.相关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3.房地产公司以其房产抵减相关欠款需要注意的税务点:房地产公司方面会涉及到的有:
(1)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中规定,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这就意味着以房抵债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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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中规定,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第三条第一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