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3月份,并合同中约定税率为16%,按照最新2019年两会工作报告,4月1日“制造也等行业税率由16%将至13%”销售方应该给我司开具多少的税票?
答:销售货物是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是按16%还是13%开票,不是按合同的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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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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