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于一项国家级资质认证,不存在市级证书的情形,即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减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相关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在“基础信息表”中填报相关“涉税事项情况”表,其中 211 项目里填报高企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
因此,企业要想在“基础信息表”填报高企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则需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 号相关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然后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最终由认定机构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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