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得以证实的预计损失的调整——税法允许在实际发生时予以扣除(如未决诉讼在日后期间已经判决并实际支付):
  1、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补提或冲减预计损失的金额,涉及的货币资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过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及现金流量表正表不允许调整);
  2、因为预计损失在日后期间实际发生了,则代表税法认可了损失,需要调减应交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是损益类科目,所以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实际损失*税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对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予以转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原确认的金额)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调整盈余公积。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得以证实的预计损失——税法允许在实际发生时予以扣除的,如双方继续上诉而未实际支付,则追调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或做相反分录。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得以证实的预计损失——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指税法与会计的永久性差异),则不需要调整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只涉及损益,既无暂时性差异又无永久性差异(如少计提了折旧,多计或少计了收入,税法认可的),则只调整应交所得税。
  2、只涉及损益,存在暂时性差异,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则只调整递延所得税。
  3、只涉及损益,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存在永久性差异(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则既不调整应交所得税,也不调整递延所得税。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