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在你公司《关于报备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山东地区)等条款和费率的报告》(长保发〔2014〕93号)中,股票价格指数波动保险产品设计不符合保险原理,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为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自接到本监管函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保险原理开发产品,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三、你公司应对产品开发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产品开发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并进行整改,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于2014年9月15日前向我会书面报告公司整改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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