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李先生于2009年5月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随后两年都按时交纳了续期保险费。可到了第三年,李先生由于工作繁忙而忘记交纳保费,导致保单于2012 年7月失效,直到2014年9月儿子发生了保险事故,李先生才想起这份为儿子购买的保单。李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因保单失效拒绝赔付,李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进而向我局投诉。
经我局调查,保险公司在交费日期前和宽限期期间多次向李先生发送了短信和书面交费提醒,可惜,李先生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宅地址,未能及时收到保险公司的提醒,致使保险合同因未按约定交费而失效。
类似李先生这样的经历并非个案,那么,保险消费者应如何避免保单失效呢?保单失效以后又如何及时补救呢?这里需要我们了解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三类条款:
一是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通常约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交纳保费的,如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未及时交费的,自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是保单失效条款。保单失效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是保单复效条款。保单复效条款通常约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仍未补交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单宽限期60日加保单失效之日起2年,共计26个月,在这期间投保人均可以申请保单复效。上述案例中,如果李先生能在2012年7月前交纳保费,保单效力则不受影响。即便保单失效了,如果李先生能在失效2年内及时补交保费,保单效力仍能恢复,复效之后发生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仍承担。
因此,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首先,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及时足额交纳保费,因此,投保人应记清交费日期;其次,消费者应保持与保险公司联络方式的畅通,如果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会通过短信、电话、书信等形式提供交费提醒服务。最后,如果消费者发现保单已经失效,应及时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确保恢复享有保险保障,切莫拖延超过合同失效后2年,导致保险合同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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