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本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你公司增设分支机构。
 
  二、你公司应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增资扩股、加大分保比例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三、你公司应指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监管函的责任人,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责任人名单和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报告我会。
 
  四、你公司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我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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