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辆部分)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适用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3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车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小于20人的,每辆72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20人(含)的,每辆9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4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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