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尊敬的消费者: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积极扶持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稳定经济增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内财非税〔2013〕54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行印制管理的地税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纳税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营范围、规模、使用量,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严禁转借、串票、倒买、倒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特此公告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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