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09-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二、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我区在2012年7月19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对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2014年5月7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实行了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因此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二、差旅费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保证税收费用扣除标准的统一,我们依据桂财行〔2014〕30号的标准,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修订: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一般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交通费特别是城市间交通费往往额度较大,如果在包干总额内核算显然不合理;其次,桂财行〔2014〕30号对不同的省份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有所不同,但差距不大,为简单起见,我们按区内和区外两个标准,区内的分别为每人每天330元和100元,区外的取第三档的*6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50元和120元。因此,包干的限额即为: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
版权声明
2014-09-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二、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我区在2012年7月19日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对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2014年5月7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实行了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因此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二、差旅费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保证税收费用扣除标准的统一,我们依据桂财行〔2014〕30号的标准,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修订: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一般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交通费特别是城市间交通费往往额度较大,如果在包干总额内核算显然不合理;其次,桂财行〔2014〕30号对不同的省份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有所不同,但差距不大,为简单起见,我们按区内和区外两个标准,区内的分别为每人每天330元和100元,区外的取第三档的*6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50元和120元。因此,包干的限额即为: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