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日,某饲料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咨询笔者,其从流动商贩购得未洗净的鸡毛生产羽毛粉饲料产品,取得的流动商贩到税务机关缴税后代开的普通发票,能否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是可以抵扣,但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9,要分析羽毛粉饲料产品是否免税。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是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本例中的羽毛粉饲料产品属于应税产品,其购进的原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要分析未洗净鸡毛是否属于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附列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本例中的未洗净鸡毛属于农产品。
第三,要分析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有抵扣功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进行了明确,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普通发票,并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在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商)品时使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可以按照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版权声明
答案是可以抵扣,但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9,要分析羽毛粉饲料产品是否免税。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是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本例中的羽毛粉饲料产品属于应税产品,其购进的原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要分析未洗净鸡毛是否属于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附列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本例中的未洗净鸡毛属于农产品。
第三,要分析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有抵扣功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进行了明确,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普通发票,并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在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商)品时使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可以按照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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