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应及时纳税申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A储备粮油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承担国家粮油收储任务,每年从财政部门取得粮油轮换、仓储费补贴。2014年7月,某市国税局评估人员从征管信息系统中调阅A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发现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余额1200万元。该项目余额反映的经济内容是什么?为何不确认收益?评估小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对该企业纳税评估。
据A公司介绍,除从财政部门取得仓储补贴款外,还有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扩建粮油仓储设施。对当年取得的财政资金,于次年3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按不征税收入申报备案。在审核了该公司提供的2008年~2013年各年备案表,以及粮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后,审计人员认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A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是恰当的。
审计人员查阅“递延收益”账户明细记录后发现,2008年初余额为0元,本年度贷方累计发生额 4800万元,反映收到财政部门粮油仓储补贴3600万元、基础设施扩建专项资金1200万元。当年度收到的财政资金与申请备案不征税收入项目和金额一致。借方累计发生金额3600万元。2008年财政部门与A公司仓储补贴结算办法是,每季度初拨付本季度的补贴款900万元,财务部门按月确认补贴收入300万元。年末基础设施扩建专项资金余额1200万元,至2013年末未使用。2008年发生与粮油储备相关费用3600万元。
会计处理
收到仓储费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贷:递延收益
900000.
按月确认补贴收入:
借:递延收益
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收到基础设施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0。
A公司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项目填列调减数36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项目填列调增数3 600万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时扣除。
A公司财务经理解释了收到财政资金1200万元不确认收入原因。这部分资金与建造资产相关,且有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原定于2009年初对基础设施扩建,因种种原因在2014年7月投入资金建设。审计人员指出,财税〔2011〕70号文件明确,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A公司2008年收到的财政资金1200万元,至2013年12月末,既未用于粮油储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也未上缴财政部门,应在2013(第六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但企业未纳税申报。本次纳税评估A公司应补交企业所得税额=1200×25%=300(万元),并加收税款滞纳金。审计人员提出了该项财政资金补交税后税务处理意见:在以后年度用该项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纳税调增;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纳税调减。经沟通,A公司接受审计人员意见,并办理补交税款手续。
版权声明
据A公司介绍,除从财政部门取得仓储补贴款外,还有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扩建粮油仓储设施。对当年取得的财政资金,于次年3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按不征税收入申报备案。在审核了该公司提供的2008年~2013年各年备案表,以及粮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后,审计人员认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A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是恰当的。
审计人员查阅“递延收益”账户明细记录后发现,2008年初余额为0元,本年度贷方累计发生额 4800万元,反映收到财政部门粮油仓储补贴3600万元、基础设施扩建专项资金1200万元。当年度收到的财政资金与申请备案不征税收入项目和金额一致。借方累计发生金额3600万元。2008年财政部门与A公司仓储补贴结算办法是,每季度初拨付本季度的补贴款900万元,财务部门按月确认补贴收入300万元。年末基础设施扩建专项资金余额1200万元,至2013年末未使用。2008年发生与粮油储备相关费用3600万元。
会计处理
收到仓储费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贷:递延收益
900000.
按月确认补贴收入:
借:递延收益
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收到基础设施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0。
A公司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项目填列调减数36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项目填列调增数3 600万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时扣除。
A公司财务经理解释了收到财政资金1200万元不确认收入原因。这部分资金与建造资产相关,且有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原定于2009年初对基础设施扩建,因种种原因在2014年7月投入资金建设。审计人员指出,财税〔2011〕70号文件明确,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A公司2008年收到的财政资金1200万元,至2013年12月末,既未用于粮油储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也未上缴财政部门,应在2013(第六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但企业未纳税申报。本次纳税评估A公司应补交企业所得税额=1200×25%=300(万元),并加收税款滞纳金。审计人员提出了该项财政资金补交税后税务处理意见:在以后年度用该项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纳税调增;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纳税调减。经沟通,A公司接受审计人员意见,并办理补交税款手续。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