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才能核定征收税款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日,某税务机关在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检查中发现,有个别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该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这其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按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核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呢?对此,税务检查人员中有两种观点:
*9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根据是印花税政策规定,印花税是对应纳税凭证的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应按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所以,无论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都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因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件规定,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合理的,因此就应当依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那么,上述两种观点哪个正确呢?现进行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等六种情形应按核定税额进行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是规定核定税额的方法。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包含两款内容,*9款内容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等六种情形应按核定税额进行征税。第二款内容是“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款内容是说,核定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由此可知,每种税收的核定征收具体程序和方法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做出决定(或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等六种情形,税款征税机关也不能擅自做出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9款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五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现在,再讨论本文开头提到的“个别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象,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答案应当是,要看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归属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中,是否规定了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应核定计税依据的规定。如果有,就应按给出的具体核定方法中最适当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倘若没有,即使是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不能核定计税依据,而应按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上面是以印花税为例,分析何时才能核定征收税款。其他税种,如遇转让(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象,是否应当核定征收税款的判断方法也和印花税的判断方法一样。总结起来,就是是否有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做出的核定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有,就应当核定征收税款。没有,就不应当核定征收税款。
版权声明
这其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按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核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呢?对此,税务检查人员中有两种观点:
*9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根据是印花税政策规定,印花税是对应纳税凭证的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应按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所以,无论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都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因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件规定,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合理的,因此就应当依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那么,上述两种观点哪个正确呢?现进行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等六种情形应按核定税额进行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是规定核定税额的方法。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包含两款内容,*9款内容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等六种情形应按核定税额进行征税。第二款内容是“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款内容是说,核定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由此可知,每种税收的核定征收具体程序和方法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做出决定(或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等六种情形,税款征税机关也不能擅自做出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9款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五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现在,再讨论本文开头提到的“个别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象,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答案应当是,要看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归属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中,是否规定了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应核定计税依据的规定。如果有,就应按给出的具体核定方法中最适当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倘若没有,即使是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不能核定计税依据,而应按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上面是以印花税为例,分析何时才能核定征收税款。其他税种,如遇转让(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象,是否应当核定征收税款的判断方法也和印花税的判断方法一样。总结起来,就是是否有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做出的核定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有,就应当核定征收税款。没有,就不应当核定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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