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关税〔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9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9批)予以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9批)(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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