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免税收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这还不够。在征管实践中发现,大多数企业认为不征税收入就是“不征税的收入”,这是不对的,不征税收入是暂不征税,而非永不征税。
比如,某企业取得政府补助N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已全部支出。汇算清缴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N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N元。其实,企业这样处理,会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N元,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正确的做法是: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N元,再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N元,第38行调增N元。
有的企业对此很不理解,不明白为何不征税收入还要征税。通俗地讲,首先企业应当把从政府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收入总额,然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全额调减,最后使用时再调增。我们以下面的例子来说明:例1: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2: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100=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3: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没有支出;2013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元);2013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4: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支出60万元,2013年支出40万元。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60=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2013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例5: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没有支出,2013年支出40万元,2014年支出40万元,2015年支出20万元。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2013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2014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2015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从上述5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无论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缴纳的税款均为25万元,企业的税款并没有减少。既然如此,不征税收入的意义何在呢?
不征税收入的意义在于:企业可以延迟纳税,若企业在取得当年全部支出(如例2),则不会产生任何收益。若企业未在取得当年全部支出(如例3、例4、例5),则可以延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性收益,对企业是有利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9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最多可以延迟5年纳税。
综上所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作为税收优惠的免税收入才是永远不征税,而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也并非永远不征税,只是暂时不征税,企业一定要走出这个误区,避免税务风险。
版权声明
比如,某企业取得政府补助N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已全部支出。汇算清缴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N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N元。其实,企业这样处理,会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N元,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正确的做法是: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N元,再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N元,第38行调增N元。
有的企业对此很不理解,不明白为何不征税收入还要征税。通俗地讲,首先企业应当把从政府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收入总额,然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全额调减,最后使用时再调增。我们以下面的例子来说明:例1: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2: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100=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3: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没有支出;2013年全部支出。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元);2013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4: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支出60万元,2013年支出40万元。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60=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2013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例5: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没有支出,2013年支出40万元,2014年支出40万元,2015年支出20万元。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2013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2014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2015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从上述5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无论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缴纳的税款均为25万元,企业的税款并没有减少。既然如此,不征税收入的意义何在呢?
不征税收入的意义在于:企业可以延迟纳税,若企业在取得当年全部支出(如例2),则不会产生任何收益。若企业未在取得当年全部支出(如例3、例4、例5),则可以延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性收益,对企业是有利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9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最多可以延迟5年纳税。
综上所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作为税收优惠的免税收入才是永远不征税,而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也并非永远不征税,只是暂时不征税,企业一定要走出这个误区,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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