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发文字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4-08-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地税局公布所辖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在全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各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由上级地税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做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地税机关在查结后3日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布机关报送。各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报市地税局稽查局并经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公布或上报。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上报重大税收违法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稽查函〔2012〕22号)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企业信息报送途径报送。
四、本公告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本公告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发文日期:2014-08-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地税局公布所辖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在全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各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由上级地税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做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地税机关在查结后3日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布机关报送。各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报市地税局稽查局并经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公布或上报。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上报重大税收违法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稽查函〔2012〕22号)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企业信息报送途径报送。
四、本公告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本公告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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