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闽地税〔2014〕153号
发文日期:2014-08-18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以来,目前一些建立年金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年金单位)仍存在对政策理解有误、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客户端操作不正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年金个人所得税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年金单位户数及缴税情况
各地要充分认识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4〕1号)要求,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各征收机关要建立内部衔接机制和外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加强与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及时传递年金相关信息,组织比对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年金单位与个税系统申报扣缴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单位,逐户开展清理甄别,准确查清辖区内年金单位户数及2013年以来相应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对未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年金单位,不能享受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予以纠正并补缴税款。
二、认真核实做好年金备案登记工作
(一)各征收机关要认真核实年金单位报送的《福建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情况表》、年金方案、人社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进行年金备案管理登记,建立年金管理台账。分(子)公司参加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提交总(母)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和计划确认函复印件等。对相关年金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年金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本通知发布后建立年金计划或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年金单位,应在相关事项建立或变更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三)对经查实未按规定建立年金制度和未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的年金单位,在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时,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允许扣除(明细申报系统已做设定),同时单位缴费部分视为个人取得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切实提升申报扣缴质量
各征收机关要逐户通知,督促建立年金计划的年金单位进行年金备案管理,并及时升级扣缴软件客户端版本。加强年金备案单位缴费环节和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扣缴申报的纳税辅导,引导正确申报,同时要加强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年金单位2014年1月1日以后查补以前年度未缴税年金部分税款,应在“2014年前企业年金(企业缴纳部分)”模块进行申报补缴,已查补税款允许在纳税人领取年金时并入已缴税部分减计扣除。
各设区市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年金单位户数及2013年以来相应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上报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附件:福建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情况表(略)
版权声明
发文日期:2014-08-18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以来,目前一些建立年金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年金单位)仍存在对政策理解有误、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客户端操作不正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年金个人所得税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年金单位户数及缴税情况
各地要充分认识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4〕1号)要求,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各征收机关要建立内部衔接机制和外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加强与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及时传递年金相关信息,组织比对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年金单位与个税系统申报扣缴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单位,逐户开展清理甄别,准确查清辖区内年金单位户数及2013年以来相应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对未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年金单位,不能享受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予以纠正并补缴税款。
二、认真核实做好年金备案登记工作
(一)各征收机关要认真核实年金单位报送的《福建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情况表》、年金方案、人社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进行年金备案管理登记,建立年金管理台账。分(子)公司参加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提交总(母)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和计划确认函复印件等。对相关年金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年金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本通知发布后建立年金计划或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年金单位,应在相关事项建立或变更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三)对经查实未按规定建立年金制度和未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的年金单位,在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时,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允许扣除(明细申报系统已做设定),同时单位缴费部分视为个人取得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切实提升申报扣缴质量
各征收机关要逐户通知,督促建立年金计划的年金单位进行年金备案管理,并及时升级扣缴软件客户端版本。加强年金备案单位缴费环节和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扣缴申报的纳税辅导,引导正确申报,同时要加强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年金单位2014年1月1日以后查补以前年度未缴税年金部分税款,应在“2014年前企业年金(企业缴纳部分)”模块进行申报补缴,已查补税款允许在纳税人领取年金时并入已缴税部分减计扣除。
各设区市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年金单位户数及2013年以来相应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上报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附件:福建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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