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项目优惠下的项目所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日前,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一个所得税优惠问题。问题是所得税法明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的“所得”应该如何计算,应不应该将纳税调整考虑进来?有同行认为,项目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含义近似,“项目所得”应为“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所得口径不是“会计利润”,而应该是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的结果。这样的说法对吗?
事实上,有关“所得”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多次提及,其中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该条提及,“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对“所得”有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笔者认为,各项所得实际上核算的是企业在各收入来源所产生的所得,实际上是所得的分类的一种。各项所得实际上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的计算没有明确。但是可以从现行的相关文件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12号)第二条明确提及所得的计算公式,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0号)第二条也明确,“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笔者同时翻阅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编写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规范》,在减征、免征所得管理部分,提供了一些参考表格,主要是核算优惠项目所得,表格反映出来的所得就是收入减成本、税金和费用。综上,所得实际上就是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含税金)后的金额。
笔者认为,应纳税所得额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体而言,各种纳税调整实际上是站在申报的纳税人角度进行调整,而不能在计算各项目所得时就进行纳税调整。现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表逻辑是首先计算出会计利润,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所得是基于各个项目核算,对于纳税人而言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只是一个纳税调整项目,如果在计算项目所得就理解为纳税调整后的项目所得,最终在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会出现一些永久性差异能够扣除、进行两次纳税调整的奇怪结论。对此,可以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全年仅有一个项目,且是环保项目,可以享受免税。项目收入1000万元,项目成本600万元,期间费用200万元,其中福利费超标1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30万元,全年发生罚款10万元。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200)+(10+30+10)-(1000-600-200)=50万元
说明:*9项(1000-600-200)是会计利润,后面的(10+30+10)是年度申报表附表3的纳税调增;而最后的(1000-600-200)则是指项目优惠所形成的纳税调减。
如果按照项目所得是纳税调整后的概念,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200)-〔1000-600-(200-10-30-10)〕+(10+30+10)=200-250+50=0
此处〔1000-600-(200-10-30-10)〕=250万为项目所得,超过了会计利润(200万元)。企业必然还要在年度申报表对50万元的永久性差异再做一次调增,也即上述公式的(10+30+10)。最终对同一事项进行了两次纳税调整;另一结果是企业尽管发生了永久性差异,但却全额税前扣除了。
笔者在首次碰到该问题时,并不觉得复杂,其实质上是一个概念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直接阐述所得的计算公式,但是从现行申报表体系以及项目所得优惠文件已经足可以说明此处的所得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不可以剔除税前不得扣除的部分。可见,理解所得税法下的各项概念不能过分僵化字面含义,而要从概念的政策含义、背景理解,必要时结合所得税征管流程来理解。
版权声明
事实上,有关“所得”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多次提及,其中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该条提及,“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对“所得”有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笔者认为,各项所得实际上核算的是企业在各收入来源所产生的所得,实际上是所得的分类的一种。各项所得实际上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的计算没有明确。但是可以从现行的相关文件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12号)第二条明确提及所得的计算公式,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0号)第二条也明确,“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笔者同时翻阅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编写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规范》,在减征、免征所得管理部分,提供了一些参考表格,主要是核算优惠项目所得,表格反映出来的所得就是收入减成本、税金和费用。综上,所得实际上就是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含税金)后的金额。
笔者认为,应纳税所得额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体而言,各种纳税调整实际上是站在申报的纳税人角度进行调整,而不能在计算各项目所得时就进行纳税调整。现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表逻辑是首先计算出会计利润,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所得是基于各个项目核算,对于纳税人而言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只是一个纳税调整项目,如果在计算项目所得就理解为纳税调整后的项目所得,最终在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会出现一些永久性差异能够扣除、进行两次纳税调整的奇怪结论。对此,可以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全年仅有一个项目,且是环保项目,可以享受免税。项目收入1000万元,项目成本600万元,期间费用200万元,其中福利费超标1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30万元,全年发生罚款10万元。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200)+(10+30+10)-(1000-600-200)=50万元
说明:*9项(1000-600-200)是会计利润,后面的(10+30+10)是年度申报表附表3的纳税调增;而最后的(1000-600-200)则是指项目优惠所形成的纳税调减。
如果按照项目所得是纳税调整后的概念,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200)-〔1000-600-(200-10-30-10)〕+(10+30+10)=200-250+50=0
此处〔1000-600-(200-10-30-10)〕=250万为项目所得,超过了会计利润(200万元)。企业必然还要在年度申报表对50万元的永久性差异再做一次调增,也即上述公式的(10+30+10)。最终对同一事项进行了两次纳税调整;另一结果是企业尽管发生了永久性差异,但却全额税前扣除了。
笔者在首次碰到该问题时,并不觉得复杂,其实质上是一个概念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直接阐述所得的计算公式,但是从现行申报表体系以及项目所得优惠文件已经足可以说明此处的所得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不可以剔除税前不得扣除的部分。可见,理解所得税法下的各项概念不能过分僵化字面含义,而要从概念的政策含义、背景理解,必要时结合所得税征管流程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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