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拍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14年7月16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下发。按照新方案,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本文对行政事业单位公车拍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公车拍卖的税务处理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公车采用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对于公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1.增值税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偿性”是缴税的前提。这次公车改革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简单,国家没有出台公车改革的具体细则,我们需要分清情况,区别处理,不可一刀切。
例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217号)*9条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在车辆改革收缴拍卖或其他原因变价处理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将以上收入返回或收入属于原车辆所在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此外,《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规定,车改车辆拍卖收入收缴国库,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照以上几个地方规定,由于这次公车改革的主体基本为党政机关等非营利的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拍卖收入足额缴入财政国库,个人认为可以参照云南国税局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对于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各省市执行不一,若拍卖收入不直接足额上缴财政,公车处置收入应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对于车改拍卖收入,若符合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即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拍卖公车,应该参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或者纳税人销售旧货处理,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中,第三项是兜底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应从应税收入中排除。由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单位,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对这类单位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企业所得税对于公车拍卖的处理思想与增值税相同。
公车拍卖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车改革方案,公车拍卖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不计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一)拍卖公车资产的会计处理
1.事业单位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文件中,*5的变化就是将“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科目。
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引入“折旧”因素,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修购基金的事业单位不得计提折旧。同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规定,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2.行政单位相关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计提折旧冲减相关净资产,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二)拍卖公车收入的会计处理
1.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案例
2014年7月25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拍卖一辆九成新的超标小汽车,成交价为22万元,该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6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根据“网络拍卖某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成交价款和佣金汇入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并将成交价款全部上缴国库。该单位适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转出固定资产原值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
23
累计折旧
3
贷:固定资产
26
同时: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3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23
(2)拍卖收入汇入国库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己缴财政专户 22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22。
版权声明
公车拍卖的税务处理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公车采用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对于公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1.增值税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偿性”是缴税的前提。这次公车改革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简单,国家没有出台公车改革的具体细则,我们需要分清情况,区别处理,不可一刀切。
例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217号)*9条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在车辆改革收缴拍卖或其他原因变价处理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将以上收入返回或收入属于原车辆所在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此外,《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规定,车改车辆拍卖收入收缴国库,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照以上几个地方规定,由于这次公车改革的主体基本为党政机关等非营利的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拍卖收入足额缴入财政国库,个人认为可以参照云南国税局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对于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各省市执行不一,若拍卖收入不直接足额上缴财政,公车处置收入应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对于车改拍卖收入,若符合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即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拍卖公车,应该参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或者纳税人销售旧货处理,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中,第三项是兜底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应从应税收入中排除。由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单位,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对这类单位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企业所得税对于公车拍卖的处理思想与增值税相同。
公车拍卖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车改革方案,公车拍卖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不计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一)拍卖公车资产的会计处理
1.事业单位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文件中,*5的变化就是将“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科目。
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引入“折旧”因素,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修购基金的事业单位不得计提折旧。同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规定,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2.行政单位相关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计提折旧冲减相关净资产,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二)拍卖公车收入的会计处理
1.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案例
2014年7月25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拍卖一辆九成新的超标小汽车,成交价为22万元,该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6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根据“网络拍卖某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成交价款和佣金汇入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并将成交价款全部上缴国库。该单位适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转出固定资产原值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
23
累计折旧
3
贷:固定资产
26
同时: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3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23
(2)拍卖收入汇入国库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己缴财政专户 22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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