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有讲究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接到一批生产订单,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购买包装物不符合标准,且生产工艺出现了问题,导致该批产品销售前大部分变质,无法按时交付产品,经管理层决定,将该产品作报废处理。
该企业在报废产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了困惑,其财务人员认为,应按照报废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为: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其中,对第(三)项的理解,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生产该产品的固定资产的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不是很合理。由于固定资产参与生产是企业存续期间的一个长期行为,其价值随着折旧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固定资产以后还继续生产产品,正常生产的合规产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理由不允许抵扣,不能因少部分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而影响正常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有的纳税人认为,是否可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有的企业这样计算: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此种算法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中一是计算繁琐,因为要区分所有与该产品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与分摊情况;二是没有相应的税务文件规定作为依据,不能规避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因此,虽然财税〔2008〕170号仍然有效,但纳税人不用考虑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
注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中“同时混用”的概念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得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事项有一定的特殊性,企业应注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中“同时混用”的概念。
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也就是说,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既用于上述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同时混用”,如固定资产前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期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则需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若固定资产在前期专门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固定资产所有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后期改变用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后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再次抵扣?目前在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若要抵扣的话,可能在实务中也不好操作,该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明确的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在计算“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时,应不包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公式中的“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应不包含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理由是:如固定资产无法划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的,可理解为“同时混用”,其进项税可抵扣;如专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则不存在无法划分的情况。因此,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应按照“同时混用”或“专门用途”等情况进行判断,而不是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比例公式计算。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安排
以上内容中,我们分析了在产品、产成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其中涉及了固定资产“同时混用”的概念,由此我们也可以推出“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包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结论,因此,可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事项小结如下:
1.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允许抵扣的情形为“同时混用”或专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形。
2.非正常损失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企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公式中的“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应不包含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掌握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后,纳税人才可对其进行一定的税务规划。比如,纳税人发生免税收入,在计算“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时,应剔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再比如,企业因全部生产免税产品而导致固定资产全部进项税不得抵扣时,可改变生产流程,适当的生产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应税产品,从而符合“同时混用”的概念,使得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版权声明
某食品生产企业接到一批生产订单,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购买包装物不符合标准,且生产工艺出现了问题,导致该批产品销售前大部分变质,无法按时交付产品,经管理层决定,将该产品作报废处理。
该企业在报废产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了困惑,其财务人员认为,应按照报废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为: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其中,对第(三)项的理解,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生产该产品的固定资产的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不是很合理。由于固定资产参与生产是企业存续期间的一个长期行为,其价值随着折旧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固定资产以后还继续生产产品,正常生产的合规产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理由不允许抵扣,不能因少部分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而影响正常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有的纳税人认为,是否可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有的企业这样计算: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此种算法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中一是计算繁琐,因为要区分所有与该产品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与分摊情况;二是没有相应的税务文件规定作为依据,不能规避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因此,虽然财税〔2008〕170号仍然有效,但纳税人不用考虑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
注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中“同时混用”的概念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得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事项有一定的特殊性,企业应注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中“同时混用”的概念。
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也就是说,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既用于上述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同时混用”,如固定资产前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期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则需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若固定资产在前期专门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固定资产所有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后期改变用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后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再次抵扣?目前在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若要抵扣的话,可能在实务中也不好操作,该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明确的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在计算“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时,应不包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公式中的“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应不包含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理由是:如固定资产无法划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的,可理解为“同时混用”,其进项税可抵扣;如专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则不存在无法划分的情况。因此,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应按照“同时混用”或“专门用途”等情况进行判断,而不是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比例公式计算。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安排
以上内容中,我们分析了在产品、产成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其中涉及了固定资产“同时混用”的概念,由此我们也可以推出“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包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结论,因此,可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事项小结如下:
1.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允许抵扣的情形为“同时混用”或专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形。
2.非正常损失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企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公式中的“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应不包含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掌握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后,纳税人才可对其进行一定的税务规划。比如,纳税人发生免税收入,在计算“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时,应剔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再比如,企业因全部生产免税产品而导致固定资产全部进项税不得抵扣时,可改变生产流程,适当的生产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应税产品,从而符合“同时混用”的概念,使得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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