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期发生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此项政策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时间划分;二是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时间。
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时间划分
2008年以前,税法关于新办企业成立日期有多种口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明确了新办企业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日期为取得*9笔收入之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又将新办企业日期定为工商注册登记的日期。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文件全部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日作为区分正常生产经营期与筹建期的界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不仅规定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明确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财税〔2012〕27号文件是目前为止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7政策。
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上述政策适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支出,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存在差异。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不受当年营业收入5‰或15%等比例的限制。因为筹建期间一般不会发生收入事项;二是筹办费只能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
例如:A企业自2010年底筹办开业,筹办期间发生费用55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1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万元、其他支出5万元。2013年1月1日,A企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40万元。假设A企业选择一次性摊销筹办费。计算A企业201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A企业的会计核算
(1)A企业成立期间发生筹办费
借:筹办费——业务招待费
10万元
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万元
筹办费——其他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2)2013年度的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8万元
管理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0万元
管理费用——筹办费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8万元
筹办费 30万元
2.2013年的纳税处理
(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处理
2013年准予扣除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的限额为10×60%=6(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的限额为8×60%=4.8(万元),与销售收入1000万元×5‰=5(万元)相比,根据孰低原则,确认准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8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合计为6+4.8=10.8(万元)。
2013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为10+8-10.8=7.2(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处理
2013年准予扣除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生产经营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为1000×15%=150(万元),与实际发生额40万元相比,根据孰低原则,确认准许扣除的费用为40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15+40=55(万元)。
2013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为0。
3.A企业2013年纳税申报
(1)申报业务招待费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18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8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2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0。
(2)申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55万元;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55万元;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150万元;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0。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的第1列“账载金额”55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5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0;第4列“调减金额”0。
版权声明
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时间划分
2008年以前,税法关于新办企业成立日期有多种口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明确了新办企业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日期为取得*9笔收入之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又将新办企业日期定为工商注册登记的日期。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文件全部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日作为区分正常生产经营期与筹建期的界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不仅规定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明确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财税〔2012〕27号文件是目前为止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7政策。
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上述政策适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支出,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存在差异。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不受当年营业收入5‰或15%等比例的限制。因为筹建期间一般不会发生收入事项;二是筹办费只能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
例如:A企业自2010年底筹办开业,筹办期间发生费用55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1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万元、其他支出5万元。2013年1月1日,A企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40万元。假设A企业选择一次性摊销筹办费。计算A企业201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A企业的会计核算
(1)A企业成立期间发生筹办费
借:筹办费——业务招待费
10万元
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万元
筹办费——其他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2)2013年度的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8万元
管理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0万元
管理费用——筹办费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8万元
筹办费 30万元
2.2013年的纳税处理
(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处理
2013年准予扣除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的限额为10×60%=6(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的限额为8×60%=4.8(万元),与销售收入1000万元×5‰=5(万元)相比,根据孰低原则,确认准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8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合计为6+4.8=10.8(万元)。
2013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为10+8-10.8=7.2(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处理
2013年准予扣除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生产经营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为1000×15%=150(万元),与实际发生额40万元相比,根据孰低原则,确认准许扣除的费用为40万元。
2013年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15+40=55(万元)。
2013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为0。
3.A企业2013年纳税申报
(1)申报业务招待费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18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8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2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0。
(2)申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55万元;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55万元;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150万元;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0。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的第1列“账载金额”55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5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0;第4列“调减金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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