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重大经营事件中查找伴生的涉税问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持续经营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其日常经营业务是平稳的、均衡的,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总计数或这三者中某些项目的数字会有变动,但变动的幅度不会太大,但是,当《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总计数或这三者中某些项目数字有剧烈增减时,就意味着该企业发生了重大经营事件,对这样的企业实施纳税检查,检查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查找事件背后可能隐藏的、同样重大的涉税问题。
企业可能发生的重大经营事件有:重大购买、销售货物/劳务事项;重大购买或处置资产事项;重大投资与被投资事项;重大债权、债务重组事项;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事项,这些事件可能单独发生,也可能多个同时交叉发生。
一、改制时评估增值,改变计税基础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2010年在对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与2008《资产负债表》相比较,该被查单位2009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其2009年资产数额增加巨大,表明该企业2009年发生了重大经营事件,那么,是什么样的重大经营事件呢?检查人员带着疑问与被查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经了解,该单位于2009年初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时,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房产增值×千万元,财务人员据此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了解这一情况后,检查人员立刻想到,企业改变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也相应的改变了计税基础,会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呢?于是,检查人员查看房产折旧的计提情况,果然发现,企业改制完成后,将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增加了房产折旧的计提,进一步审核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现,该被查单位并未将多提的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显然,被查单位资产评估增值改变了计税基础,多提了折旧,违反了这一规定,被查单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将重大不动产销售事项视为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偷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案例二:2009年某检查组接受了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任务,案头分析时,查阅了两个被查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报表表明,该企业两个年度收入为0、有少量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有少量的资产,申报缴纳了很少的个人所得税。从这些情况看,这是一个“小户”,没多少业务、似乎不值得一查,但检查人员并没有因此掉以轻心,在依法调取其账簿资料、查看其往来账时,有惊人发现:2008年,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记载几笔往来款项,次数不多,但当年借、贷方累计数各有近一亿元!巨额的往来款项表明,该企业有重大经营事件发生!作为一条可能的涉案线索,检查人员认真调查资金的来源和流向,调阅了相关合同、明细账和凭证,询问了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摸清了重大事件的来龙去脉,原来,这家公司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资金来源于母公司借款,在一期工程完工后,企业不再从事房地产业务,于是决定将完工的项目整体转让给另一家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个“投资协议”,约定将该项目作价×千万元,作为股份投入另一家企业。但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被投入方”,股东、注册资本未发生任何变化,被查单位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没有增加,双方均没有董事会相关文件证明投资行为确实发生,但被查单位却有通过“往来账”从所谓的“被投入方”收取的项目转让价款×千万元,此款大部分被转往被查单位的母公司,与此业务相关的税费亦未计算和申报缴纳。
分析:不动产销售和不动产投资入股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营行为。不动产销售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动产投资入股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均发生改变,不同点是:不动产销售将所持有的不动产转让以换取对方支付的利益(本案获取的是货币资金),而不动产投资入股则是将不动产移交被投资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按有关税收法规,销售不动产和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这两种行为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且税负相差较大。虽然被查单位有所谓的“投资协议”,但检查人员的调查表明,“投资协议”是虚假的,其行为的实质是不动产销售,应按不动产销售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同时还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经验分享:与企业重大经营事件相伴的,一般是较大数额资产的流转以及较大数额利益的流动,现行税制下,征税对象很多是基于流转额或所得额的,也就是说,企业发生重大经营事件时,必然会产生与之相关、涉及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如果企业未遵从税收法规,未履行与重大经营事件相关的纳税义务,那么必然会存在与之相伴的重大涉税问题(征税对象基数大,所以涉案税额也会很大),这是纳税检查要重点关注企业重大经营事件的理论基础。检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应通过调阅企业报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公告,约谈被查单位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等多种形式,审查被查单位有无重大经营事件发生,如发现企业有重大经营事件发生,应着重检查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交易资料,查清事件的来龙去脉,然后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分析、确定重大经营事件性质,明确与该事件有关的纳税义务,核实被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最终确定被查单位涉税问题的性质、种类和数额。
版权声明
企业可能发生的重大经营事件有:重大购买、销售货物/劳务事项;重大购买或处置资产事项;重大投资与被投资事项;重大债权、债务重组事项;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事项,这些事件可能单独发生,也可能多个同时交叉发生。
一、改制时评估增值,改变计税基础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2010年在对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与2008《资产负债表》相比较,该被查单位2009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其2009年资产数额增加巨大,表明该企业2009年发生了重大经营事件,那么,是什么样的重大经营事件呢?检查人员带着疑问与被查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经了解,该单位于2009年初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时,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房产增值×千万元,财务人员据此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了解这一情况后,检查人员立刻想到,企业改变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也相应的改变了计税基础,会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呢?于是,检查人员查看房产折旧的计提情况,果然发现,企业改制完成后,将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增加了房产折旧的计提,进一步审核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现,该被查单位并未将多提的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显然,被查单位资产评估增值改变了计税基础,多提了折旧,违反了这一规定,被查单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将重大不动产销售事项视为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偷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案例二:2009年某检查组接受了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任务,案头分析时,查阅了两个被查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报表表明,该企业两个年度收入为0、有少量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有少量的资产,申报缴纳了很少的个人所得税。从这些情况看,这是一个“小户”,没多少业务、似乎不值得一查,但检查人员并没有因此掉以轻心,在依法调取其账簿资料、查看其往来账时,有惊人发现:2008年,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记载几笔往来款项,次数不多,但当年借、贷方累计数各有近一亿元!巨额的往来款项表明,该企业有重大经营事件发生!作为一条可能的涉案线索,检查人员认真调查资金的来源和流向,调阅了相关合同、明细账和凭证,询问了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摸清了重大事件的来龙去脉,原来,这家公司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资金来源于母公司借款,在一期工程完工后,企业不再从事房地产业务,于是决定将完工的项目整体转让给另一家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个“投资协议”,约定将该项目作价×千万元,作为股份投入另一家企业。但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被投入方”,股东、注册资本未发生任何变化,被查单位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没有增加,双方均没有董事会相关文件证明投资行为确实发生,但被查单位却有通过“往来账”从所谓的“被投入方”收取的项目转让价款×千万元,此款大部分被转往被查单位的母公司,与此业务相关的税费亦未计算和申报缴纳。
分析:不动产销售和不动产投资入股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营行为。不动产销售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动产投资入股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均发生改变,不同点是:不动产销售将所持有的不动产转让以换取对方支付的利益(本案获取的是货币资金),而不动产投资入股则是将不动产移交被投资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按有关税收法规,销售不动产和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这两种行为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且税负相差较大。虽然被查单位有所谓的“投资协议”,但检查人员的调查表明,“投资协议”是虚假的,其行为的实质是不动产销售,应按不动产销售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同时还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经验分享:与企业重大经营事件相伴的,一般是较大数额资产的流转以及较大数额利益的流动,现行税制下,征税对象很多是基于流转额或所得额的,也就是说,企业发生重大经营事件时,必然会产生与之相关、涉及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如果企业未遵从税收法规,未履行与重大经营事件相关的纳税义务,那么必然会存在与之相伴的重大涉税问题(征税对象基数大,所以涉案税额也会很大),这是纳税检查要重点关注企业重大经营事件的理论基础。检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应通过调阅企业报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公告,约谈被查单位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等多种形式,审查被查单位有无重大经营事件发生,如发现企业有重大经营事件发生,应着重检查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交易资料,查清事件的来龙去脉,然后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分析、确定重大经营事件性质,明确与该事件有关的纳税义务,核实被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最终确定被查单位涉税问题的性质、种类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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