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9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4日
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发《公告》的背景为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二)明确了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的时限要求。
(三)明确了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读入时限。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日期为准。
版权声明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9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4日
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发《公告》的背景为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二)明确了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的时限要求。
(三)明确了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读入时限。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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