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四大亮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6月是毕业季,也是就业季。超过700万人的高校毕业生在这个季节又面临何去何从的人生选择。这一重点群体的就业问题广受社会关注,牵动着政府的神经。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财税字第39号文件《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与过去的政策比,这个文件有什么新意,增加了多少含金量?
6月23日上午,中国政府网和中国青年网联合举办“助力青春?圆梦人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网络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副司长谭珩接受在线访谈,在线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并与广大网友交流。
亮点一,不论做实业,还是做服务业,税收政策都支持。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丛明解释,过去政策对创业就业的优惠有“除外”规定,比如,从事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是排除在外的,新的政策取消了这些行业限制,所有个体工商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就拆除了政策“篱笆”,实现了税收公平。
亮点二,不论是困难群体,还是大学生就业,税收政策都鼓励。与原来的政策明显不同的是,新政策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限制,企业吸纳政策把原来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统一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包括毕业大学生在内的所有登记失业人员。
亮点三,税收优惠在定额基础上增加了浮动比例,优惠力度更大了。原来就业税收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没有浮动。现在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额,各省可以上浮20%,并且一般都上浮20%,也就到了9600元。另外就是企业吸纳人员原来每年每人4000元的定额减免的浮动也由原来上下浮动20%提高至上浮30%,*6达5200元。
亮点四,税收优惠过去事前审批,现在事后备案,操作变简单了。原有的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新政策把权利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觉得自己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动享受这个政策,不用到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享受政策后的当月持有关的材料、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
在现场参与访谈的重庆云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子华深有感触地说,税收政策扶持创业就业就像一盏明灯,指明了方向,如果按政策规定搞好相关筹划,企业就能够吸引和容纳更多大学生创业就业。
版权声明
6月23日上午,中国政府网和中国青年网联合举办“助力青春?圆梦人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网络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副司长谭珩接受在线访谈,在线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并与广大网友交流。
亮点一,不论做实业,还是做服务业,税收政策都支持。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丛明解释,过去政策对创业就业的优惠有“除外”规定,比如,从事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是排除在外的,新的政策取消了这些行业限制,所有个体工商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就拆除了政策“篱笆”,实现了税收公平。
亮点二,不论是困难群体,还是大学生就业,税收政策都鼓励。与原来的政策明显不同的是,新政策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限制,企业吸纳政策把原来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统一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包括毕业大学生在内的所有登记失业人员。
亮点三,税收优惠在定额基础上增加了浮动比例,优惠力度更大了。原来就业税收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没有浮动。现在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额,各省可以上浮20%,并且一般都上浮20%,也就到了9600元。另外就是企业吸纳人员原来每年每人4000元的定额减免的浮动也由原来上下浮动20%提高至上浮30%,*6达5200元。
亮点四,税收优惠过去事前审批,现在事后备案,操作变简单了。原有的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新政策把权利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觉得自己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动享受这个政策,不用到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享受政策后的当月持有关的材料、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
在现场参与访谈的重庆云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子华深有感触地说,税收政策扶持创业就业就像一盏明灯,指明了方向,如果按政策规定搞好相关筹划,企业就能够吸引和容纳更多大学生创业就业。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