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网对某企业进行纳税健康检查报告范本——第二部分 存在涉税风险事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第二部分
存在涉税风险事项
一、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
1、赠送礼品(见表格附件:第二部分
存在涉税风险事项)
2、业务宣传品
贵公司在经营活动,发生的礼品及宣传品赠送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将购入礼品及宣传品对外赠送时,存在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用于赠送时,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适用17%税率。
二、营业税
理财取得利息收入
近年来我国的信托产业发展迅速,信托财产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一些非金融类的企业,如工业企业、服务性企业等将闲置的资金到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去购买信托类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在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上,目前税法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对此意见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申购新股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20号)规定,对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从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够按委托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视同经纪业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将银行存款委托金融机构投资短期理财产品,金融机构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客户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
由此可见,此浮动收益不符合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的,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因此,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税法尚未明确下,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分析,贵公司由于理财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风险。建议及时关注和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此的征收情况。
三 、企业所得税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彩票设计费支出(表附文后)
贵公司为促进彩票发行而增加本公司维护费收入,发生的彩票印刷设计费用、“乐透星期三”活动宣传品支出,能否在税前作为与收入相关费用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时地表现为相应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或者判断,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就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地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上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这类广告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费者之间的认同度等,进而推动消费者购买它们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升或者加大企业的获利空间,故其也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如贵公司为增加维护费收入,发生的“乐透星期三”活动宣传品支出,虽然可促进彩票收入的增长,但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与彩票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这就存在不被税务机关认为是直接相关费用且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费用支出表(见表格附件:第二部分
存在涉税风险事项)
版权声明
存在涉税风险事项
一、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
1、赠送礼品(见表格附件:第二部分
存在涉税风险事项)
2、业务宣传品
贵公司在经营活动,发生的礼品及宣传品赠送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将购入礼品及宣传品对外赠送时,存在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用于赠送时,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适用17%税率。
二、营业税
理财取得利息收入
近年来我国的信托产业发展迅速,信托财产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一些非金融类的企业,如工业企业、服务性企业等将闲置的资金到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去购买信托类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在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上,目前税法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对此意见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申购新股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20号)规定,对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从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够按委托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视同经纪业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将银行存款委托金融机构投资短期理财产品,金融机构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客户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
由此可见,此浮动收益不符合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的,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因此,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税法尚未明确下,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分析,贵公司由于理财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风险。建议及时关注和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此的征收情况。
三 、企业所得税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彩票设计费支出(表附文后)
贵公司为促进彩票发行而增加本公司维护费收入,发生的彩票印刷设计费用、“乐透星期三”活动宣传品支出,能否在税前作为与收入相关费用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时地表现为相应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或者判断,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就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地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上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这类广告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费者之间的认同度等,进而推动消费者购买它们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升或者加大企业的获利空间,故其也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如贵公司为增加维护费收入,发生的“乐透星期三”活动宣传品支出,虽然可促进彩票收入的增长,但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与彩票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这就存在不被税务机关认为是直接相关费用且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费用支出表(见表格附件:第二部分
存在涉税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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