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4-05-16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全省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试点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确认方式
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各县(市、区)主管国、地税机关根据下发名单,密切配合,采取有效衔接方式,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名单之外属本次扩围范围的纳税人,请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所有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请于5月23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税务登记办理
主管国、地税机关依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名单,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登记的移交办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前新设立登记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发放共管户税务登记证件。
(二)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内容
未发生变化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四)国、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不一致的,应按照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统一修正。
(五)同一纳税人主管国、地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县(市、区)的,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确认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
(六)主管国、地税机关对已确认并完成登记信息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应于5月25日前分别层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发票管理
2014年8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仍可继续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2014年9月1日起,一律改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最迟应于7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用票申请。
过渡期内,需使用国税部门监制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提前30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用票申请。
试点纳税人9月1日前未用完的地税发票,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逾期未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的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请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www.sd-n-tax.gov.cn)、山东省地方税务局(www.sdds.gov.cn)门户网站查询。
(二)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三)自2014年5月23日起,国税部门将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版权声明
发文日期:2014-05-16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全省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试点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确认方式
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各县(市、区)主管国、地税机关根据下发名单,密切配合,采取有效衔接方式,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名单之外属本次扩围范围的纳税人,请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所有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请于5月23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税务登记办理
主管国、地税机关依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名单,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登记的移交办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前新设立登记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发放共管户税务登记证件。
(二)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内容
未发生变化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四)国、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不一致的,应按照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统一修正。
(五)同一纳税人主管国、地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县(市、区)的,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确认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
(六)主管国、地税机关对已确认并完成登记信息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应于5月25日前分别层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发票管理
2014年8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仍可继续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2014年9月1日起,一律改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最迟应于7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用票申请。
过渡期内,需使用国税部门监制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提前30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用票申请。
试点纳税人9月1日前未用完的地税发票,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逾期未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的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请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www.sd-n-tax.gov.cn)、山东省地方税务局(www.sdds.gov.cn)门户网站查询。
(二)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三)自2014年5月23日起,国税部门将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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