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发文日期:2014-05-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北京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电信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事项办理
2014年5月31日前,凡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2014年6月30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和电子缴税手续,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自领取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2014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控机具使用和发票衔接
自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用手续,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9号)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自2014年6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税控机具,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剩余发票缴销手续。原主管地税机关对试点纳税人不再使用的税控机具依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部分试点纳税人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设置发票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14年8月31日。过渡期内,该类试点纳税人可以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缴纳增值税。该类试点纳税人应当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发文日期:2014-05-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北京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电信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事项办理
2014年5月31日前,凡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2014年6月30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和电子缴税手续,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自领取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2014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控机具使用和发票衔接
自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用手续,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9号)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自2014年6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税控机具,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剩余发票缴销手续。原主管地税机关对试点纳税人不再使用的税控机具依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部分试点纳税人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设置发票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14年8月31日。过渡期内,该类试点纳税人可以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缴纳增值税。该类试点纳税人应当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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