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要求涉税文书报表全面“瘦身”
来源:
网校
2014-12-10
4月11日,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清理涉税文书报表,切实解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涉税表证单书多、填表烦、填表难等问题,减轻基层和纳税人的负担。
通知要求充分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按照“归口管理、全面清理;合法规范、精简适用;服务基层、服务税户”的原则,全面梳理、分析评估、优化简并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简化的一律简化,能从税收信息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一律不再填报,能反复使用的数据一律不让纳税人重复填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过去纳税人填写涉税文书报表种类过多、繁冗复杂且重复报送的现象,增加了税法遵从成本和办税负担,税务总局继4月11日取消15个纳税人填报的涉税文书报表之后,继续对涉税文书报表实行“减肥瘦身”,及时且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回应了纳税人的关切,使得税务权力范畴得以明晰和固定,有利于纳税人形成稳定的预期。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计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对提升纳税遵从、减少税收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税收信息化步伐加快,有的已可取消、简并、替代。
各地税务机关将重点清理三类文书报表:一是不在行政审批目录、税收执法权力目录中的相关文书报表,以及文书报表来源文件已废止执行的相关文书报表,马上取消;二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文书报表,要改进业务流程,逐步取消;三是对于填报意义不大,取消简并之后有利于优化服务纳税人的文书报表,要视情况予以取消。对以上取消或简并的涉税文书报表,将分批公布。
该负责人强调,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文书报表实行归口管理和统一编码制度,明确对涉税文书报表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审核把关的部门,未经审核不能印发,非统一编码不得使用;建立备案制度,省级税务机关清理后保留和新设立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均须报税务总局备案;统一涉税文书报表式样、填写标准和使用说明,通过顶层设计推进涉税文书报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制定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加强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事项的后续管理,降低征纳双方涉税风险。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于川提醒,由于情况复杂、路径依赖等原因,可能仍有部分税务人员担心取消和简并后不能有效实施税务行政管理。他建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动改革,在避免重大疏漏、做好必要衔接的前提下,于法有据地做好跟进完善工作,通过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精简办税流程和手续,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
版权声明
通知要求充分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按照“归口管理、全面清理;合法规范、精简适用;服务基层、服务税户”的原则,全面梳理、分析评估、优化简并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简化的一律简化,能从税收信息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一律不再填报,能反复使用的数据一律不让纳税人重复填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过去纳税人填写涉税文书报表种类过多、繁冗复杂且重复报送的现象,增加了税法遵从成本和办税负担,税务总局继4月11日取消15个纳税人填报的涉税文书报表之后,继续对涉税文书报表实行“减肥瘦身”,及时且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回应了纳税人的关切,使得税务权力范畴得以明晰和固定,有利于纳税人形成稳定的预期。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计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对提升纳税遵从、减少税收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和税收信息化步伐加快,有的已可取消、简并、替代。
各地税务机关将重点清理三类文书报表:一是不在行政审批目录、税收执法权力目录中的相关文书报表,以及文书报表来源文件已废止执行的相关文书报表,马上取消;二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文书报表,要改进业务流程,逐步取消;三是对于填报意义不大,取消简并之后有利于优化服务纳税人的文书报表,要视情况予以取消。对以上取消或简并的涉税文书报表,将分批公布。
该负责人强调,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文书报表实行归口管理和统一编码制度,明确对涉税文书报表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审核把关的部门,未经审核不能印发,非统一编码不得使用;建立备案制度,省级税务机关清理后保留和新设立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均须报税务总局备案;统一涉税文书报表式样、填写标准和使用说明,通过顶层设计推进涉税文书报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制定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加强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事项的后续管理,降低征纳双方涉税风险。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于川提醒,由于情况复杂、路径依赖等原因,可能仍有部分税务人员担心取消和简并后不能有效实施税务行政管理。他建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动改革,在避免重大疏漏、做好必要衔接的前提下,于法有据地做好跟进完善工作,通过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精简办税流程和手续,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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