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苏地税规〔2014〕6号
2014-04-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一)涉税事项申请单;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
(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提供国家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或省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
5、因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三、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由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机关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五、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1〕4号)第十七条同时废止。
2013年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提出减免申请,审批机关应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版权声明
2014-04-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一)涉税事项申请单;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
(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提供国家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或省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
5、因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三、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由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机关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五、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1〕4号)第十七条同时废止。
2013年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提出减免申请,审批机关应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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