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04-16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效,降低执法风险,现对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
选择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即企业衔头发票或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发票票样,发票票样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样式规格。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及发票票样通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部门对票样符合要求的衔头发票,及时按规定编制发票代码,向具有发票印制资格的印制企业下达印制通知。发票印制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由用票单位承担。具体印制事宜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自行商定。
二、普通发票领用管理
(一)首次领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的单位和个人,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根据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方式、规模及税源管理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按照“票税匹配”原则适当合理地确认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发放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二)再次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发票领购簿、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提出领用发票申请。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依据核定的票种、数量标准按照领用人申请领用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放发票。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
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以及各市国税局(含省直管县)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可依纳税人申请按一个季度的发票用量发放发票。
三、普通发票增量和票种变更管理
普通发票用量、票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增加发票供应量或调整票种的纳税人,应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提交销售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现使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申请发票增量或票种变更。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
四、普通发票代开管理
(一)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2)。
2.经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附件3)。
4.申请免税农业产品代开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产品自产证明。其中,单笔业务或年累计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用于生产代开免税农业产品所用场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所用场地证明材料是指农业产品生产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权属证书或承包(租赁)合同等。
5.申请代开货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营运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方式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营运的,应提供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营运资质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等。运输工具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等。
6.对个人单笔代开(不含免税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要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对经办人个人的身份证件进行验证,核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核对一致的,应予以代开。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连续12个月内代开发票金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购和开具发票。
五、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业产品时,应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在线开具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统一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
(二)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确认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并将复印件留存收购单位或个人处备查。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在开票系统当中录入出售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信息。
六、网络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积极倡导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纳税人有网络发票使用需求的,填制《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情况表》(附件4),选择确定网络发票开票模式。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七、后续管理
(一)税收管理人员在综合巡查和专项核查等日常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发票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提交管理建议,调整发票票种和发票使用量。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和代开普通发票情况作为风险监控对象,定期分析并将疑点数据下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应对处理。
八、其他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四条*9项、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废止。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5〕101号)废止。
(三)省局其他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 (略)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略)
3.《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 (略)
4.《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情况表》(略)
版权声明
2014-04-16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效,降低执法风险,现对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
选择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即企业衔头发票或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发票票样,发票票样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样式规格。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及发票票样通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部门对票样符合要求的衔头发票,及时按规定编制发票代码,向具有发票印制资格的印制企业下达印制通知。发票印制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由用票单位承担。具体印制事宜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自行商定。
二、普通发票领用管理
(一)首次领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的单位和个人,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根据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方式、规模及税源管理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按照“票税匹配”原则适当合理地确认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发放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二)再次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发票领购簿、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提出领用发票申请。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依据核定的票种、数量标准按照领用人申请领用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放发票。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
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以及各市国税局(含省直管县)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可依纳税人申请按一个季度的发票用量发放发票。
三、普通发票增量和票种变更管理
普通发票用量、票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增加发票供应量或调整票种的纳税人,应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提交销售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现使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申请发票增量或票种变更。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
四、普通发票代开管理
(一)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2)。
2.经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附件3)。
4.申请免税农业产品代开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产品自产证明。其中,单笔业务或年累计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用于生产代开免税农业产品所用场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所用场地证明材料是指农业产品生产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权属证书或承包(租赁)合同等。
5.申请代开货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营运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方式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营运的,应提供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营运资质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等。运输工具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等。
6.对个人单笔代开(不含免税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要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对经办人个人的身份证件进行验证,核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核对一致的,应予以代开。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连续12个月内代开发票金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购和开具发票。
五、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业产品时,应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在线开具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统一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
(二)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确认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并将复印件留存收购单位或个人处备查。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在开票系统当中录入出售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信息。
六、网络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积极倡导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纳税人有网络发票使用需求的,填制《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情况表》(附件4),选择确定网络发票开票模式。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七、后续管理
(一)税收管理人员在综合巡查和专项核查等日常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发票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提交管理建议,调整发票票种和发票使用量。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和代开普通发票情况作为风险监控对象,定期分析并将疑点数据下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应对处理。
八、其他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四条*9项、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废止。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5〕101号)废止。
(三)省局其他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表》 (略)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略)
3.《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 (略)
4.《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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