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打包”债权 如何缴纳个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税务规划》编辑部:
问:2013年8月,我在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700万元取得一项“打包”债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1200万元,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800万元。我通过多种途径,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发生审计评估费10万元、诉讼费5万元,缴纳税金35万元。预计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难以追回,我在2014年2月将该债权以2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投资公司。请问,该如何缴纳相应的税款?
王先生
答:王先生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应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债权的成本费用=700×1200÷(1200+800)=42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费=10+5+35=5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420-50)×20%=106(万元)。
王先生于2014年2月以现金200万元转让对李某个人的债权,取得债权的成本费用=700×800÷(1200+800)=280(万元)。由于处置该笔债权的收入200万元低于取得该笔债权的成本费用280万元,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处置这项“打包”债权,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6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答复者:王雅平
版权声明
问:2013年8月,我在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700万元取得一项“打包”债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1200万元,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800万元。我通过多种途径,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发生审计评估费10万元、诉讼费5万元,缴纳税金35万元。预计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难以追回,我在2014年2月将该债权以2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投资公司。请问,该如何缴纳相应的税款?
王先生
答:王先生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应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债权的成本费用=700×1200÷(1200+800)=42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费=10+5+35=5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420-50)×20%=106(万元)。
王先生于2014年2月以现金200万元转让对李某个人的债权,取得债权的成本费用=700×800÷(1200+800)=280(万元)。由于处置该笔债权的收入200万元低于取得该笔债权的成本费用280万元,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处置这项“打包”债权,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6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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