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上报税务总局审核

来源: 网校 2014-12-10
3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可。这是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新举措。
根据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十二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取消此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当地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每项行政审批项目均是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根据管理需要设定的,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等方面等发挥了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行政审批事项设定时的背景发生了变化,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自然也应该取消。今后,税务总局将继续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推进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建设,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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